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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召开会议上提出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更新时间:2021-06-01   点击次数:499次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其中扬尘污染是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市人大委会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列入了2021年度立法计划。

5月2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市司法局、市人大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分别作审查报告,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我市于2018年开始施行首部生态环境政府规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成效。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7%,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进入前30位。2020年,我市直管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88%,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前22位。

不过,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通过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为此,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起草条例草案,于今年3月报市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随后迅速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工作:书面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基层联系点等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企业、行业协会调研座谈会等。

同时,市人大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也提前介入立法调研,于4月组成调研组赴兄弟省市学扬尘污染防治立法经验。5月中旬在市内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市司法局、市人大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均认为,制定条例是必要、合法、可行的,这也是分组讨论中与会人员的共识。“条例是以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小切口’专项立法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巩固和全面推进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很有帮助。”市人大委会委员、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王继远说。

提出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此次条例草案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提出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规定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同时,条例草案细化了各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此外,还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运输车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农业生产等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为提高震慑力,增强立法刚性,条例草案结合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突出问题,个别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提高了上位法的罚款处罚额度下限。如: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明确部门职责成讨论焦点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关注政府部门执法的职责划分问题。市人大委会委员齐丁民指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涉及到建筑工地、管线施工、交通运输等方方面面,主管的部门也不同,在立法时一定要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清楚,实际执法时才会更顺利。

“条例涉及多部门执法,要明确一个牵头部门主抓,避免出现各自为战、‘踢皮球’的情况。同时,除政府部门执法外,还要注重发挥好市场的作用,由专业机构为出现扬尘污染的单位提供有偿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制定收费标准,通过市场力量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更加专业、完善。”一位委会组成人员补充道。

市人大委会委员梁卫文建议:“除了要开展常态化的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外,还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电子化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对施工单位进行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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